广东省技工院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 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或者具备博士学位。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 3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二、胜任本专业实习课和工艺课教学工作,能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 600 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 240 课时。

三、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好,其中 4 个学期的授课学生满意度均达80%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或示范课,其中 3 次评价为优秀。

四、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或承担过预备技师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成效比较突出。

五、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能够协助过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显著,至少具备下列 3 项条件:

(一)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地市(厅)级以上表彰。

(二)主持完成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或者主持地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地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获省(部)级以上竞赛前 5 名或获地市(厅)级竞赛前 3 名。

(五)指导选手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获省(部)级以上竞赛前 5名或获地市(厅)级竞赛前 3 名。

(六)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 2 期以上,成效显著;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七)参加地市(厅)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比赛之一,获得表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展地市(厅)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通过验收并获得表彰。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或研发的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成果鉴定。

(九)参编至少 1 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或撰写具有较大价值的本专业论文 2 篇,均为第一作者。

(十)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 1 件,或在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取得 2 项。

(十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技术(产品)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10 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 3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 30 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以上(一)至(十一)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专项技术报告 1 篇。

第八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能力,并取得突出的成果,技能人才培养经验丰富。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带头人作用,能够带领团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实验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技能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报名咨询电话:0769-33510966、13265205288(vx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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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教学实践基地地址:东莞市莞城区莞太路120号金马大厦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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