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并且有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国家向培养单位提供。(培养费用也可按合同规定由合同中规定的一方支出)
一、形式
定向研究生的形式有以下三种:
- 由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
- 从参加全国统考的在职人员中选定;
- 从推荐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为硕士生的人员中选定。
采取上述三种形式的定向研究生,招生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按国家教委规定的标准进行初选,并提出录取名单,经与用人单位协商(第二、第三种形式的定向生还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 ,签定合同后,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
在职人员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其学习期间不转工作关系,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定向生的用人单位还可向定向研究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定向研究生是指:入学前就确定了工作单位,要签定定向协议才能入学,毕业单位确定为原单位。录取前考生工作单位、录取学校、考生本人三方签署定向培养协议。其档案、人事、户口、工资关系仍留在原工作单位,考生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无派遣证及报到证) ;非定向研究生是指:在录取时不确定未来的工作单位。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学金和其他生活待遇。入学时考生需将档案、人事、户口、工资关系转到学校,不能按期转入档案的取消入学资格;毕业时应服从国家就业指导,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进行安排或实行双向选择。(有派遣证及报道证) 。定向和非定向的选择,需要题主根据报考院校并结合自(公)身(司)情况考虑确定。
二、定向培养的范围
凡属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即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国家教委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对研究生的需求,均可要求定向培养研究生。除上述范围外的用人单位对研究生的需求,不得定向培养,只能由用人单位提供培养费用,进行委托培养。培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均不得自行扩大定向培养用人单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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