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从事艺术技术保障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艺术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评价。
三、艺术技术保障类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设置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专业,并根据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四、艺术技术保障类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职称名称依次为:
舞台技术:四级舞台技术(助理级)、三级舞台技术(中级)、二级舞台技术(副高级)和一级舞台技术(正高级)。
录音师:四级录音师(助理级)、三级录音师(中级)、二级录音师(副高级)和一级录音师(正高级)。
剪辑:四级剪辑师(助理级)、三级剪辑师(中级)、二级剪辑师(副高级)和一级剪辑师(正高级)。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积极投身艺术工作。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崇德尚艺,作风端正。
三、坚守艺术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身心健康,具有从事艺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推荐环节自主确定。
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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