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等)专业三级美术师职称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创作满2 年。

3.取得四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创作满 4 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对本专业有一定的理论研究。

2.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基本功扎实。

3.有较强的创作能力,能创作出具有个人风格的美术作品,能履行本岗位职责,积极参与美术创作的实践,并在业内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发表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美术作品。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省文化和旅游厅或省美术家协会、省书法家协会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2 次。

2.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市级文旅部门或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 次(其中 1 次获铜奖),或参展 2 次(其中 1 次获银奖),或参展 1 次获金奖,在当地美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3.在专业刊物独立发表关于美术理论研究论文 5 篇以上;或联合撰写关于美术理论研究的学术专著 1 部。

(四)代表性成果条件。

选取下列条件1 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1 篇。

2.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公开展出或发表的美术作品,能展现较高的美术创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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