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等)专业二级美术师职称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创作满 2年;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美术创作满 3 年。

2.取得三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创作满 5 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美术创作技巧,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能形成个人的美术创作风格,对美术专业有较深的研究,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

3.创作能力较为突出,在继承、发展和创新艺术传统及创作技巧方面成绩较为显著,独立创作并公开发表相当数量、具有个人艺术风格的美术作品,或在省会以上城市成功举办个人美术作品展且结集公开出版发行,或在美术理论研究上有一定建树,产生较广泛的社会影响。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1 次。

(2)参加文化和旅游部或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综合)美术作品展览 2 次。

(3)参展中国美术家协会单独主办的单项美术作品展览2 次。

(4)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或省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综合性美术展览 3 次或单项美术展览 4 次,在省内美术界有较大的影响。

2.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著名印社(如西泠印社)主办的全国展览最高奖 1 次或省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省书法篆刻展览最高奖(含“南雅奖”金奖、“中青年书法展”优秀奖、“康有为奖”创作奖)2次。

(2)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览”或中国书法“兰亭奖”展览 1 次。

(3)入选由文化和旅游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综合)书法篆刻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2 次。

(4)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单独主办的单项书法篆刻作品展览2 次。

(5)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美术家协会、省书法家协会主办的综合性书法篆刻作品展览 3 次或单项书法篆刻作品展览 4 次。

3.在专业刊物独立发表关于美术理论研究的论文 14 篇以上

(其中属全国有影响刊物发表或受全国有影响报刊好评的论文不得少于 2 篇);或独立撰写关于美术理论研究的学术专著 1 部(12万字以上)。

(四)代表性成果条件。

选取下列条件1 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撰写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1 部。

2.独立撰写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2 篇。

3.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公开发表或展出美术作品,能展现较高的美术创作水平,具有个人美术创作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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