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 68号 )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从事艺术表演相关专业技术
工作的艺术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评价。三、艺术表演类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设置演员、演奏员两个专业,并根据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四、艺术表演类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职称名称依次为:
演员: 四级演员(助理级 )、三级演员(中级)、二级演员 (副高级) 和一级演员 (正高级)。
演奏员: 四级演奏员 ( 助理级 )、三级演奏员 ( 中级 )、二级演奏员 (副高级) 和一级演奏员 ( 正高级 )
第二章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积极投身艺术工作。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崇德尚艺,作风端正。
三、坚守艺术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身心健康,具有从事艺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推荐环节自主确定
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 (合格 ) 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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