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演奏员职称后,从事演奏工作满2 年。
3.取得四级演奏员职称后,从事演奏工作满 4 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
2.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演奏技巧,基本功扎实。
3.有较高的演奏水平,符合下列条件:
(1)能较好地理解作品的风格、内涵以及指挥意图并付诸实践,合奏意识较好。
(2)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演(伴)奏任务,每年参与演出的场次达到本单位演出场次的 90%以上。
(3)每年完成曲(剧)目、晚会或专场音乐会的演出场次不少于 30 场。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演奏的作品,获省级以上二等奖1 次或三等奖2 次。
2.担任演奏的作品,获市级一等奖 1 次或二等奖 2 次。
3.胜任剧(节、曲)目的主要演(伴)奏任务,在本专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四)代表性成果条件。
选取下列条件1 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1 篇。
2.独立撰写的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演奏经验体会1 篇。
3.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公开演出的音乐会、剧(节)目片段,能展现较高的演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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