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演员专业人员二级演员职称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演员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 2年;具备博士学位,从事表演工作满 3 年。

2.取得三级演员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 5 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资历年限相应缩短 1 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和较广博的文艺知识,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在表演艺术上有所建树,形成个人的表演风格,能总结自己的艺术表演经验。

3.有较高表演水平,表演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符合下列条件:

(1)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表演任务,每年参加本单位演出的数量占单位演出场次 60%以上。

(2)在新作品的演出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出色地完成 1部大型,或 3 部中小型代表性剧(节)目的表演任务。其中:大型作品演出 3 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 5 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 8 场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新创作的大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二等奖 1 次。

2.在新创作的大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一等奖 1 次或二等奖 2 次。

3.在新创作的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一等奖 1 次或二等奖 2 次。

4.在新创作的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一等奖 2 次或二等奖 3 次。

5.在新创作(含移植)的 2 部大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的演出各超过 30 场,或在新创作(含移植)的 4 部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的演出各超过 35 场,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6.在大中型歌舞、音乐演出中担任独唱、领唱、重唱 50 场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城市音乐厅(剧场)举办独唱音乐会 1 次。

(四)代表性成果条件。

选取下列条件1 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1 篇。

2.独立撰写的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创造角色体会2 篇。

3.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影视片段或舞蹈、声乐、戏曲、舞台剧表演重要节点片段,能展现较高表演水平和表演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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