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一级公证员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 5年。

工作能力 (经历)条件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或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4.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5.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6.任现职期间,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 200 件以上 ( 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近五年来所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存在下列情形( 有充分证据证明公证员已履行了尽职核实义务的除外) :

(1) 公证书因基本内容违法被撤销;

(2)公证书因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被撤销;

(3) 公证书因办证程序违反规定、缺乏必要手续被撤销;

(4)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有关公证业务指导、规范工作,参与执笔起草 ( 排名执笔人前三) 或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意见建议并形成省级指导意见、行业规范 2 项以上。

2.主持或参与完成 ( 排名前三 ) 本专业相关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 2 项,或提出的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立法建议被司法部、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纳 2 项以上。

3.承办公证事项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或重大社会影响,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选用为公证业务指导案例或获评省级优秀公证案例 2 项以上。

4.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专著或译著、教材 1 部( 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 6 万字 )。

5.作为主要作者,合著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专著或译著、教材 1部( 合著不少于 5 万字,本人撰写不少于3 万字 ),以及以及公开发表独立业务论文 1篇 (不少于 3000 字 )。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具有 ISSN/CN 刊号的专业刊物发表业务论文3 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 3000 字),或在《广东公证》等公证行业专业刊物发表业务论文、案例分析、调查报告等 4 篇以上 (每篇字数不少于 3000 字)。

7.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研发具有一定市场推广性的新型公证业务 1项以上,受全省同行广泛认可。8.其它能代表本人专业能力和水平工作业绩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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