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证员职称评价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21] 59 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公证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公证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第三条 公证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四条 公证员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对应等级的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第六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第七条 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九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推荐环节自主确定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 合格 )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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