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东省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实验技术人才是学校和科研机构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和教学工作,加强科技实践与创新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激发实验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 62 号 )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遵循实验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广东实验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面推动教学、科研实践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 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教学科研对实验技术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实验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服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发展,支持学科团队建设。
2.坚持品德为先、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对实验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实际贡献进行综合评价,营造注重实绩、刻苦钻研、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促进优秀实验技术人才脱颖而出。
3.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针对影响实验技术人才队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优化改革举措,完善体制机制,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级实验技术人才的特点,分类管理、分类评价,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提升实验技术人才的职业荣誉感和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强化结果应用、提升管理服务等改革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以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为核心,覆盖全面、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优化职称层级设置。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2.实验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的首位,倡导科学精神,强化道德责任,通过个人述职、民意调查、考核测评等方式综合考察实验技术人才的思想状况、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从业操守。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伪造实验数据、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建立分类评价体系。按照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属性,根据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任务、不同层次人才特点,科学合理制定各类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对于学校的实验技术人才,注重实验教学效果,重点考察实验教学、指导学生科技创新、参与学校专业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实绩; 对于科研机构中的实验技术人才,注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和业绩,重点考察技术开发、平台建设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能力和实绩。
3.突出评价实验能力和工作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着重考察实验技术人才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开发或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的贡献和支撑作用。对论文、专利数量不作硬性要求,注重实验教学效果、实验技术成果,注重实验创新意识和方法,突出实验技术人才在实验教学、实验管理、实验创新、解决实际问题以及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绩和贡献。
4.实行省级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根据国家《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制定《广东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 1)和《东省科研机构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 2)。按照我省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部署,高校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由各学校根据《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自主制定。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省级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市级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新评价机制
1.完善职称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灵活采用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初、中级职称评价适当设置实践技能操作、业绩展示等高级职称评价侧重评估实验技术人才所做工作的价值以及影响力。探索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2.加强职称评委会建设。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完善评审专家迷选机制,注重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实验技术第一线的人才担任评委。评委原则上由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熟悉实验工作的相关领域专家担任。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向具有创新能力与奉献精神的优秀实验技术人才倾斜,鼓励实验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钻研、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等,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或正高级实验师。对国防科技涉密领域实验技术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各类学校、科研机构实际,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实验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优先评价使用,畅通人才发展通道。对长期在农村边远地区 (以及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 ) 工作的实验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四)强化结应用
将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紧密结合,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一般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各类学校,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职称评审,各地各单位要明确实验技术人才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实验技术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工资等相关待遇,实现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效衔接。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岗位考核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提升管理服务
1.完善全省评审组织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正高级实验师的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副高级及以下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科研机构正高级实验师及以下层级的职称评审工作由省科学院具体组织实施;支持在粤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逐步建立职称评审体系,并自主组织实施评审。加强对具有正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广州、深圳市和各高校的指导和管理服务
2.加强职称评审监管服务。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健全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明确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工作纪律,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权予以收回
3.健全职称评审服务体系。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动评审信息互通共享。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减少非必要的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进一步畅通各类实验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渠道。

三、组织实施
(一)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学校、科研机构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实验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
(二)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抓好改革的贯彻落实。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本单位实验技术人才队伍状况,积极应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和学校、科研机构要健全完善实验技术人才实验管理、教学质量评估和技术服务支撑质量评估机制,引导实验技术人才提升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服务实验教学与实践。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并解决改革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有关改革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三) 强化监管,确保公正。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要严格规范职称评聘程序,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单位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要健全和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公开制度、随机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评审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省科研机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小学及教育管理部门中的实验技术人才其他机构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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