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及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新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 79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教师专业发展、电化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申报职称评价。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及各级职称对应的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 二)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1.年度考核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且近 2 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2.2 年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形: 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其他侵害学生或家长利益的行为;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3.未受到影响参加职称评定的处理或处分,或受到的处理或处分影响期满、不影响参加职称评定的。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确需评价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申报推荐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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