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工院校讲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 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4 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年以上。且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一、技工院校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 2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承担 2 次以上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或指导 1 所以上技工院校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成效较好。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能够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二)胜任本专业 1 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能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 360 课时;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 80 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 160课时。

(三)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好,其中 2个学期的授课学生满意度均达 80%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其中1 次评价为优秀。

(四)专业课教师必须具有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中级以上技能水平,且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的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文化基础课教师有 1 次以上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有成效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技工教育发展动态,熟悉学校技能人才培养情况。

(二)要到学校或企业调研或实践 1 次以上。专业课教师必须具有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中级以上技能水平。

(三)有参与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工作的经历;听课、评课 20课时以上。

(四)参与指导技工院校开展教研教改、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课题研究或教学质量评估与诊断等工作,成效较好。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较好,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至少具备 2 项条件:

(一)技工院校

1.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2.完成校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 1 项,或参与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项 1 项。

3.本人或作为教练所指导的选手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获地市(厅)级以上竞赛前 5 名。

4.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 1 期以上,成效较好。

5.参加校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6.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通过验收并获得表彰。

7.参与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 1 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参与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参与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8.参与研发的仪器、设备或装置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应用,成效明显。

9.申请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 1 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件,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1 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 项。

10.参与研发的技术(产品)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 6 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 20 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20 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以上 1 至 10 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1.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获得表彰。

2.参与教育、教学和咨询等专项研究 2 项以上,成效较好。

3.参与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得奖励,或参与完成的项目(课题)研究,通过验收。

4.参与制订地市(厅)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的技术文件。

5.撰写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 1 篇。

6.参与制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政策文件 1 项以上。

7.参与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 1 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参与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参与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8.参与研发的仪器、设备或装置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应用,

成效明显。

9.参与编撰教育教学研究文集 1 部以上,并公开出版。

10.申请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 1 件,或实用新型专利 1 件,或外观设计专利 1 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 项。

以上 1 至 10 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期间,撰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论文著作,至少具备下列 1 项条件:

(一)独立撰写本专业论文 1 篇。

(二)独立完成专项技术报告 1 篇。

第八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积极组织参加教研教改活动,取得一定成效。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或实训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一定作用。

(三)在指导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经验丰富,成效明显。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指导青年教研员或兼职教研员开展业务工作,成效明显。

(二)参与开展教研教改、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对推动技工教育内涵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市(厅)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报名咨询电话:0769-33510966、13265205288(vx同号)
更多相关内容可关注微信公众号:恒景研考教育、恒景教育
广东教学实践基地地址:东莞市莞城区莞太路120号金马大厦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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