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工院校助理讲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 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一、技工院校

任现职以来,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参与组织开展 1 次以上或指导 1 所以上技工院校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成效较好。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了解任教专业的基本概况,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课程设计合理。

(二)胜任本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专业课教师必须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技能水平。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听课、评课 10 课时以上。

(二)积极参与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独立撰写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专业课教师必须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技能水平。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提交见习 1 年期间的教案。

(二)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提交独立撰写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 1 篇。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积极参加教研教改等工作,能独立承担教学研究工作任务。

(二)任现职期间,能结合实际进行反思和总结,提交独立撰写的本专业教学研究经验总结 1 篇。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报名咨询电话:0769-33510966、13265205288(vx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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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教学实践基地地址:东莞市莞城区莞太路120号金马大厦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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