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 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一、技工院校

任现职以来,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能够指导技工院校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或学生管理等工作,成效显著。

第六条 教学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在教育教学教研一线工作 10 年以上,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二)熟练担任本专业(学科)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 320 课时;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 80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 120 课时。

(三)专业课教师要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具有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大贡献,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以上技能操作水平,且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文化基础课教师要到企业或社会进行调研,有 3 次以上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有成效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和技工教育发展动态。

(二)熟悉学校技能人才培养情况,到学校或企业调研或实践 3 次以上。专业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能够承担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工作;听课、评课 30 课时以上。

(四)指导技工院校开展教研教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课题研究或教学质量评估与诊断等工作,成效显著。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显著,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至少具备 4 项条件:

(一)技工院校

1.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主持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或作为主持人完成的教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 1 项或地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 2 项,通过验收。

5.本人或作为教练所指导的选手参加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竞赛,获国家级一类竞赛前 5 名、或国家级二类竞赛前 3 名或省(部)级一类竞赛前 3 名;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6.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 3 期以上,成效显著;或主持过企业攻关难题。

7.主持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 2 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主持开发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或主持制(修)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等;并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8.主持研究形成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模式或方法;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或研发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成果鉴定。

9.主编 1 部或参与编写 2 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10.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 1 件以上。

11.主持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成果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 20 万元或多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 50 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 50 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以上 1 至 11 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1.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或师资队伍建设等研究工作,并发挥关键作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或作为主持人完成的教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 1 项或地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 2 项,并通过验收。

5.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 3 篇以上,或主持制订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政策文件 2 项以上。

6.承担地市(厅)级以上师资专项培训授课 5 次以上,效果明显。

7.主持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或 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大纲;或主持开发职业标准、配套题库或课程资源库;或主持制(修)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等;并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8.主持研究形成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模式或方法;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或研发的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成果鉴定。

9.主编 1 部或参编 2 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或主持编写教育教学研究文集 2 部以上,并公开出版。

10.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 1 件以上。

11.主持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成果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 20 万元或多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 50 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 50 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以上 1 至 11 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学科)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 部或合著本专业学术专著(独立撰写字数总计在 12 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其中至少 1 篇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论文可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 3)、广东发明人奖或授权发明专利奖(排名前 3)。

(二)主持研发的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 3 年销售收入 600万元以上或缴税 80 万元以上。

(三)本人参加或作为主教练指导的选手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第 1 名,或本人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

第八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在指导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专业(学科)建设或技能竞赛等方面有创新。

(三)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开展教学教研、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学校情况,具有主持和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二)在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在主持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专业(学科)建设或技能竞赛方面成效明显。

(三)在本地区能起到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其他层级教研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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